河北人注意!这5批次食品不合格

2017-03-23 10:11:04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张曦晛

  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饼干,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7类食品9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0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食用农产品2批次,1批次不合格;水果制品6批次,3批次不合格;饮料12批次,1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18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批次,调味品2批次,肉制品15批次,饼干1批次,罐头4批次,速冻食品1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酒类14批次,蔬菜制品7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食糖1批次,糕点3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孟村回族自治县长顺鲜牛羊肉门市部销售,从小堤东村购进的牛肉,克伦特罗检出值为2.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沧州分中心。

  2.沧州大自然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22CFU/250mL,61CFU/250mL,61CFU/250mL,0CFU/250mL,117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检验机构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沧州分中心。

  3.沧州市运河区亚宁特产商行销售,标称黄骅市瑞丰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脆冬枣,大肠菌群检出值为90MPN/100g。标准规定为≤30MPN/100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4.沧州市新同天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标称黄骅市国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冬枣,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000CFU/g。标准规定为≤1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5.河北新世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称赵县雪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梨干,菌落总数检出值为9600CFU/g。标准规定为≤1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特此公告。

  四、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克伦特罗克伦特罗是β-兴奋剂的一种,可促进动物体蛋白质沉积、促进脂肪分解抑制脂肪沉积,能提高胴体的瘦肉率,增重和提高饲料转化率。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克伦特罗是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残留克伦特罗的动物性食品,有可能引起人体四肢、面、颈部骨骼肌震颤,内分泌紊乱。

  二、铜绿假单胞菌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 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如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矿泉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三、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四、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河北发布)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