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通报上半年食品投诉典型案例

2017-07-07 16:32:2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2017年以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共接到各类食品投诉举报及咨询1593件,其中投诉举报1568件,咨询类2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食品投诉举报增加了25%(2016年上半年为1196件),咨询类减少了75.5%(2016年上半年为102件)。食品类投诉举报中食品类为1501件,占全部投诉举报的84.71%、保健食品类为67件,占全部投诉举报的3.78%。

  截至2017年6月底,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共立案查处食品违法案件43件,行政处罚金额185.25万余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件,办结34件。

  1

  长安区某餐饮单位采购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某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抽检工作。经检测发现:该单位加工使用的“烤鸭”等熟肉制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经营的烤鸭是从石市某个体经营者采购,用来加工制作“酱香鸭”,未索取同批次鸭子检验报告单,未登记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收缴违法所得994元;3、罚款2万元整。

  2

  石家庄市某幼儿园食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市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某幼儿园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库房存放一箱“高妆”膜片,半袋“怡浓”代可可脂巧克力,已超过保质期;发现得劲泡打粉1袋,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经调查,该幼儿园开学后给幼儿园小朋友午点共发放“馍片”9袋食用,价值23.4元,其余没有食用;购进得劲泡打粉,没有台账登记和索证索票,主要用于蒸馒头和包子;半袋“怡浓”代可可脂巧克力是2015年元旦联欢时用的,当时共采购了四袋,剩下半袋放在库房,没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正定县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禁止生产的食品案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正定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崩肝”进行抽检,检出“瘦肉精”,含量为4.1微克/千克。经调查,该单位生产该批次“美味崩肝”200袋,未销售(采样28袋,其余的172袋已没收),售价9.5元/袋,货值金额为19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批次“美味崩肝”产品;2、罚款5万元整。

  4

  行唐县某枣业有限公司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京东某食品专营店”销售的“蜜饯红枣”,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在对该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现场查扣同批次的“蜜饯红枣”产品93袋。上述产品共生产4箱,共120袋。一共售出了27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食品(“蜜饯红枣”93袋),没收违法所得218.7元;2、给予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55218.7元。

  相关新闻

  打击涉及食品领域犯罪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6年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查办食品领域刑事案件50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8人,捣毁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213个,涉案价值达3566余万元,极大地震慑了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1、破获曹某亮等人非法经营工业醋酸案。

  2015年7月,石家庄市公安机关成功捣毁6个分设在河北、重庆、四川等地贩卖工业醋酸的黑工厂,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另有3人被上网追逃。经查,自200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曹某亮在不具备任何证照情况下,租用石家庄市藁城区一库房,以23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从山东一企业购进工业冰醋酸,从河南购进白色塑料桶(50kg/桶)进行分装,通过网络伪造全国多家知名企业商标、公章及假检验报告,冒充食用醋酸以45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向全国27个省份进行销售,共计400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2016年11月12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曹某亮(男,32岁,石市藁城区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万元人民币;高某英(女,45岁,四川眉山市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5万元人民币;张某彬(女,43岁,四川眉山市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万元人民币;王某(男,44岁,四川眉山市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5万元人民币。

  2、破获张某宾等人生产销售伪劣饮料案。

  2016年5月,石家庄市公安机关捣毁一生产假冒知名饮品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捣毁黑工厂2个、扣押生产线2条,查获各种知名假饮品910箱和大量生产原料。经查,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宾、李某波在石家庄市赞皇县一废弃食品厂内,自购净水设备、食品添加剂及包装、商标等包材,组织他人生产假冒知名饮料,产品通过物流销往全国10个省份,涉案金额510余万元。

  2016年12月28日,赞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宾(男,39岁,石市赞皇县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李某波(男,44岁,石市栾城区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记者 任学光)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