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2017-12-22 14:38:48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自11月16日起,沧州市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经过一个月的治理,禁售禁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2月15日,沧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11月16日,沧州市发布《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京台、石黄、沧廊三条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内四区一县和相关职能部门均成立专门巡逻队伍,进行不间断巡逻防控。自11月16日以来,全市已取缔12处烟花爆竹零售点,先后查处6起在禁售禁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沧州市公安局宣布,凡举报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记者 刘树鹏)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