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给幼儿园供餐“立规矩”

2018-04-23 10:20:42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编:董健雄

明确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日前,省食药监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幼儿园供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幼儿园供餐“立规矩”,同时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辖区内供餐幼儿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分类、逐一建立监管档案,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幼儿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通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幼儿园供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有证、无证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将辖区内供餐幼儿园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对幼儿园主体资格明确,有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幼儿园食堂,要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

  《通知》要求,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幼儿园,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幼儿园)。

  幼儿园无自建食堂,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其他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其他供餐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贮存和运输设备。

  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期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6号)中涉及的12个小餐饮登记证核发改为备案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地区,未取得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幼儿园,办理小餐饮备案卡,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幼儿园)。

  《通知》要求,加强对幼儿园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分类、逐一建立监管档案。对达不到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或小餐饮登记(备案)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进行整改,指导、督促其进一步提升改造,达到许可或登记(备案)条件或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备案卡)。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或登记(备案)要求,食品安全设施极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其取缔关停。

  《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幼儿园食品安全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的重点,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

  进一步强化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培训、约谈等形式,明确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幼儿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要求幼儿园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或供应商,鼓励对米面油、肉类等大宗食品原料实行统一采购,严禁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谨慎并尽量避免采购使用转基因食品。(记者 李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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