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6市公积金贷款买房新变化

2018-04-26 10:28:42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沧州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沧金管委〔2018〕4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满足刚需家庭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贷款放款轮候制,转为正常放款 。批准的贷款申请待取得贷款担保证明或所购房屋办理完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放款。

  二、取消贷款申请人单方缴存公积金计算还贷能力时其配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规定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按上一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入其家庭收入,综合考虑其家庭还贷能力。

  三、取消个人自愿缴存人员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30万,夫妻双方缴存40万的规定,与其他缴存人员享有一样的贷款额度。即,夫妻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

  以上政策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唐山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审核的通知

  唐公积金〔2018〕34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按照上级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与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或配偶在本市以外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仅限于购房日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仅限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本市辖区外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非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两人或多人共同购房的,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在申请提取时,提取人需提供购房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包括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公证书等)。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时需将购房合同中的所有购房人信息及之间的关系信息一并录入业务操作系统。

  5.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加强提取资料的审核,对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有疑义的,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如发现违规提取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并按照《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认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6.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7.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0日

  保定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保房金管〔2018〕8号

  近期,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住房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害了购房职工的利益,引发缴存职工不满,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冀建金〔2018〕2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政策,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成我们的大事”的要求,充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把住建部等四部门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做为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各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合作,切实做到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贷款资格审批5个工作日,放款审批5个工作日)。准予贷款的,为购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要向购房职工说明理由。

  二、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承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销售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中介活动时,在申请报告中承诺不限制、阻挠和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书面承诺,明确告知购房人有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和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文书,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应享有与其它付款方式选择购房的同等权利。

  三、严格委贷业务考核,明确委贷职责。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委托贷款协议》中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的约定,及时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效率,不得故意拖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发放。对不履行《委托贷款协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的,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

  四、提高抵押登记效率。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为贷款职工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五、公开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结时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在各部门业务办理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予以明示。

  六、促进部门信息共享。要切实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尽快建立起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职工少跑腿或不跑腿。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合作机制,成立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联合执法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检查。执法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沟通和协调。各部门之间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形成合力,确保执法工作落到实处。执法小组办公室要随时了解并掌握情况,及时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沟通,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八、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投诉举报或查实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限制、阻挠和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由执法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并做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

  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限制、阻挠和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投诉反映。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执法小组要尽快响应,及时查处。执法小组要定期、不定期集中开展限制、阻挠和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巡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会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部门联动,加大巡查力度。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

  秦皇岛

  市公积金中心开通公积金贷款按年委托提取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便捷度, 4月2日起,市公积金中心在全市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年委托提取(以下简称“公贷自动提取”)业务。借款人及配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年自动提取核定的住房公积金。使办理公贷自动提取业务的职工不必往返银行、单位,有效解决了广大职工办理业务时遇到的人员拥堵排队长、交通不便停车难等问题,真正实现了百姓“不出家门、自动到账”的愿望。下阶段,中心将进一步优化提取业务办理流程,加强与市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邯郸

  近日,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联合下发有关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不得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石家庄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自2018年3月10日至5月31日,在全市范围联合全展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住房销售行为。

  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以下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销售手续后、是否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二) 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是否存在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 三)在楼盘销售现场是否有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书面承诺并予以公承 ;

  (四)是否存在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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