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2018-07-30 11:08:20  来源:燕赵都市报  责编:董健雄

  7月26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或者擅自开采地热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取水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取水权。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转供或者改变规定的用途。

  开采供暖用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开采地热水、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和注水均应当安装在线计量监控设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取水井和回灌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关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关闭;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或者擅自开采地热水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的;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的;开采供暖用地热水、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不回灌、不能全部回灌,或者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封闭: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春炜 实习生 李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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