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指导意见对防贫对象“缺什么补什么”

2018-08-14 09:25:42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已脱贫但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不强的脱贫户,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但贫困发生风险较高的农户,特别是非建档立卡低保户、特困户,纳入防贫监测范围,通过实施精准防贫措施,重点解决贫困增量和返贫问题,在河北全省范围内建立科学有效的精准防贫机制。

  合理确定防贫范围,建立防贫台账

  “防贫对象主要针对脱贫成果不稳定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农村户籍非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非建档立卡低保户、特困户。”指导意见提出,要划定预警监测线,参照贫困人口识别程序、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纳入防贫监测范围,建立防贫台账。具体识别标准和程序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识别标准如下:

  非贫困低收入户。即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不享受扶贫政策,但家庭收入较低、贫困发生风险较高的农户,特别是非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原则上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国家贫困线的1.2倍为主要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为参考。其中,非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的识别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农户由县级组织工作专班或乡镇政府统筹负责。

  非持续稳定脱贫户。即已脱贫但脱贫成果不稳定、持续稳定增收能力不强的脱贫户。对所有建档立卡脱贫户,在落实《关于建立健全脱贫巩固提升机制的意见》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原则上以退出验收时核定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国家脱贫线的1.3倍为主要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由县级扶贫部门纳入防贫台账重点监测。

  此外,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变故等造成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农户,参照以上情况纳入防贫台账监测范围。

  纳入监测范围的防贫对象,不享受到户扶贫政策。各市县根据农户支出等情况,划定防贫保障线,由防贫对象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提出防贫救助申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或村“两委”会议决定,根据其存在的疾病、灾害、子女就学等致贫、返贫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实施精准防贫措施。

  针对不同需求采取相应的特别救助措施

  “对防贫对象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复合式的保障性防贫举措。”指导意见指出,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等程序,针对不同需求采取相应的特别救助措施。救助措施可采取差异化救助、阶梯式补贴等形式,具体救助标准、程序等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医疗特别救助。参照健康扶贫政策划定的支出项目、报销条件,对因病住院的防贫对象,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合规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加自费医疗支出费用较高,影响正常生活的,超出部分可实施医疗特别救助。

  教育特别救助。参照教育扶贫政策对家庭有公办全日制高中或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的防贫对象,按规定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后,家庭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本费等基本费用较高影响正常学业的,超出部分可实施教育特别救助。

  产业就业扶持。对因市场因素、自然因素等造成家庭收入明显减少,存在较大致贫、返贫风险的防贫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扶贫产业带动援助、就业岗位援助、家庭手工业援助等,切实提高农户收入。

  防贫补充保险。针对就医、就学和灾害损失等问题,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贴、市场有效调节”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每县确定一家或多家合作保险机构,结合当地防贫工作需要订制保险内容,签订保险合同,开展防贫补充保险。

  完善保障措施。推进防贫机制与低保制度、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对防贫对象中符合低保、特困识别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低保、特困范围,采取低保、特困兜底保障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对防贫对象中符合贫困识别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应扶尽扶,不得以防贫措施替代扶贫政策。(潘文静 韩雪莹 张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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