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常态化监督检查纠“四风”

2018-10-09 17:01:14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涿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肖某某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桥东区姚家庄镇卫生院院长王某某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近日,张家口市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一系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以铁的纪律推动铁规落地生根。

  据悉,2018年以来,张家口市纪委监委始终把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常态监督检查,强力刹风正纪,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截至目前,共开展集中性监督检查5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53件,处理189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73人。

  点面结合,建立监督检查“人才库”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持之以恒纠“四风”,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整治力度,张家口市纪委监委在市直相关部门征集137名专业监督检查人员,建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人才库,实现从节点监督到日常监督的点面结合。

  人才库成员主要来自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各县区纪检监察室和党风政风监督室,须具备财务、审计、业务经验丰富等多项基本条件,经单位推荐和上级审核后方可备选入库。

  人才库的建立通过创新方式方法,聚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重要节点,采取“随机式”突击检查;对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采取“滚动式”高频检查;对容易忽略的行业部门,采取“点穴式”专项检查,确保“四风”问题无处遁形。

  2018年暑期,该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从人才库抽调15名干部,编成5个检查组,选取部分县区和市直部门开展为期一周的监督检查。共发现37个单位69件问题线索,检查效率、线索质量较以往有明显提高。

  压力传导,搭建“曝光台”

  “对顶风违纪问题要严查严处、决不姑息,对五一、端午节以来发现的7件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违规问题责任人全部给予纪律处分,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不久前的张家口市纪委常委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田耀筠提出明确要求。

  张家口市纪委监委在完善传统媒体曝光方式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工作思路,构建纪检监委网站、微信、微博“三位一体”的网络曝光机制。不断增加通报曝光的问题数量,大幅提升曝光频率,坚持通报曝光反面典型,在全市范围内持续营造从严执纪、露头就打的浓厚氛围,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同时,把发现问题与传导压力相结合,监督重点向县处级、乡科级领导干部倾斜,每逢检查均要求“三个必须”,即所到县区的党委政府办公场所必去,所到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必查,所检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必谈,督促各级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

  标本兼治,增效“整改簿”

  整治“四风”要标本兼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

  张家口市纪委监委聚焦不正之风新表现新动向,扎实推进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重点开展“四紧盯四严查”: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查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做表面文章、摆花架子、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行为;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查顶风违纪行为;紧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着力推动“治散慢、纠四不”专项整治,严查庸懒无为、吃拿卡要等行为;紧盯领导干部在纠正“四风”中责任担当不够的问题,严查失职失责行为。

  “作风建设注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充分准备,驰而不息纠正‘四风’顽疾,守住纪律底线寸步不让,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一抓到底。”张家口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表示。(通讯员 时小杰 记者 刘雅静)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