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2018-10-26 16:10:37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编:董健雄

  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10月25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决议》指出,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决议》指出,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牢牢把握公益核心,将办案作为推进公益诉讼的突破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期盼,针对石家庄市环境污染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严峻形势,办准办好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建设绿色美丽家园;要围绕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有关部门严格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围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中心工作,解决好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突出问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教育、引导全社会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切实维护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名誉。

  《决议》指出,公益诉讼涉及检察、审判、行政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加强配合衔接,畅通公益诉讼工作渠道。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法定方式,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检察建议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将检察建议报送人大备案,必要时向人大进行专题汇报。

  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认真开展自查,依法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做好出庭应诉工作。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作出支持人民检察院裁判的,被诉行政机关应按裁判规定的事项依法自觉履行。

  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的特殊性,与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开展对公益诉讼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健全完善公益诉讼案件诉讼和审判工作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受理和审理,依法作出裁判,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司法保护。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应就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保证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共同履行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职责。

  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机构要采取专题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组织典型案件庭审观摩等方式,监督有关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跟踪督促相关问题和困难的解决。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紧密的优势,主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问题或形成意见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有监督控告的权利。

  《决议》同时指出,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各有关单位应当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予以认真贯彻落实。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报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记者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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