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开展水库、河、湖周边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

2019-01-23 11:39:2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印发《水库、河、湖周边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防因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尾砂从库内流入水库、河、湖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尾矿库;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尾矿库;为尾矿库安全度汛打下基础。

  专项整治时间为1月至5月。其中,1月下旬至2月下旬为全面排查阶段,各地对本地尾矿库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掌握水库、河、湖周边尾矿库分布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并在“互联网+安全生产”平台地图上进行标注。3月上旬至4月下旬为集中治理阶段,各地督促相关尾矿库企业对排查的问题按照整改方案进行集中治理,治理完成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逐库组织验收,为实现尾矿库安全度汛打下良好基础。

  根据实施方案,专项整治排查内容为:对全部尾矿库逐库排查进行治理;筛选出发生事故后可能流入临近的河、湖、水库、南水北调线路或其他饮用水源地的尾矿库,并进行集中整治。整治重点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对尾矿库坝体进行排查治理。初期坝坝址、坝体型式、结构尺寸、坝体的填筑指标、坝基处理等必须严格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坝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坡比;坝体堆筑不得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严格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对尾矿库排洪设施进行排查治理。要求按照设计建立排水(洪)、截洪设施,且畅通完好;排水井、排水斜槽、隧洞、排水管、溢洪道、坝面排水沟、坝肩截水沟的平面位置、标高、数量、型式、结构尺寸必须严格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保持一致。

  对尾矿库运行管理进行排查治理。要求严格按照《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对尾矿库进行管理;堆积坝各项指标必须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放矿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用上游式筑坝的,要在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严禁出现未经论证擅自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等现象。

  对尾矿库应急体系进行排查治理。要求各尾矿库企业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属于“头顶库”的,必须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对尾矿库监测监控进行排查治理。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从严审批把好准入关口。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坚决停止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准入环节,严控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严禁新的“头顶库”产生,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严禁坝高超过200米且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落实,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直至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尾矿库冬季放矿、大排查大整治等当前重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问题,确保整改成效。持续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完善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坚持“高标准、零容忍、严处罚”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根据实施方案,经过本次专项整治,要实现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度全部为“正常库”,并确保汛期不出现问题;凡是因漏排或整治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导致尾矿砂流入水库、河、湖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从严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潘文静 汤建生)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