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5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2019-01-31 11:33:0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5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1月30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图为发布会现场。 记者 王雅楠 摄

  1月30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5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石奎瑞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自2016年起,为攫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石奎瑞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石奎瑞为首,郭广元等7人为骨干成员,张帅等6人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在黄骅、青县开设赌场、抽头牟利。后又成立公司,专门从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先后实施绑架、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40余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2018年10月11日,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6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石奎瑞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等13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郭广元、孙雷等13名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4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郗艳峰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自2016年初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郗艳峰雇佣赵春俭、张盼、菅铁鹏、王伟乐等人,利用翼龙贷平台进行放贷,对逾期借贷人多次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电击,并以滋扰、恐吓等手段索要贷款,逐步发展成“为恶一方”的恶势力团伙,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9月20日,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向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6日,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郗艳峰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分获三年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尹朋旭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尹朋旭、张晨、刘广卅、张兴华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我市献县、肃宁、河间乃至保定的安新县,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抢劫32起,寻衅滋事1起,涉案财物价值23万余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多人,被告人刘广卅还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在当地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2018年7月23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24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人终获严惩。被告人张晨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尹朋旭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余组织成员分获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四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孙海青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海青纠集被告人杨来福等5人,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垄断东光县连镇镇孙家寺村周边的棉花、辣椒收购市场,对当地从事棉花、辣椒收购的商贩多次实施抢劫、强迫交易犯罪,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6月29日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向东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孙海青因犯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其他5名被告人被判处15年6个月至3年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邓兆丰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人邓兆丰等人系孟村回族自治县宋庄子村村委会或村支部委员。2014年至2016年期间,邓兆丰目无法纪把持基层政权,纠集并带领其余4名被告人,对外地和本地驻村企业采取强拿硬要的方式,非法阻止他人在本村路段正常施工,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又因非法阻工受伤后,以工伤为名侵吞集体财产,形成了以邓兆丰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7月19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8月28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邓兆丰因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其余被告人分获2年6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记者 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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