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架号出错引官司 法院判决“退一赔一”

2019-03-27 14:18:24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编:董健雄

  因为新车车架号出错协商无果而将经销商告上法庭的唐山车主赵女士,近日终于等来法院判决,由该车经销商及车辆提供方分别承担“退一赔一”责任。对此判决结果,赵女士及该两家车商均表示不能接受,提出上诉。

  “车架号之争”闹上法庭

  2017年6月,赵女士在唐山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白色丰田经典塞纳车,车价47.8万元。然而当她去上牌照时,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现,该车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及打刻位置,均与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及随车检验单上标注的不符,本应17位的车架号竟然多出一个“0”,因此不予上牌照。

  大唐汽车销售公司对此解释称,是报关行操作失误将车架号打错,并出具证明,将底盘号重新改正,同时承诺可以正常上牌,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由大唐公司出面全权负责。

  赵女士认为,车架号是汽车制造厂为每辆车指定的唯一性号码,相当于汽车的“身份证”,不能随意改动。且事实是,车架号被改后再次去车管所依旧不能上牌。不仅如此,该车销售发票上的印章并非大唐公司,而是天津一家公司;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明该车为“改装车”,并非商家承诺的进口原装车。

  面对种种疑点,赵女士向大唐公司提出退车,但几经交涉未果。经消协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为此,赵女士以“涉嫌欺诈”将大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原汽车销售合同;返还购车款及相应购置税和保险费52万余元;同时依照《消法》相应条款退一赔三。

  法院判“退一赔一”由两车商分担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赵女士与大唐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大唐公司返还赵女士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52万余元;车辆提供方天津瑞斓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47.8万元。

  法院认为,按照赵女士与大唐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大唐公司理应交付合格车辆,但实际交付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告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因此,大唐公司有违合同约定,应返还赵女士购车款及相应利息,对赵女士损失的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也应予以赔偿。

  法院经查明认定,大唐公司是天津瑞斓祺公司的代理经销商,赵女士所购车辆系由天津瑞斓祺公司提供。作为车辆提供者,理应对车辆的性质、质量等承担保证责任,对该车无法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给赵女士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条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被告及第三方均提出上诉

  对于法院这一判决结果,赵女士及大唐公司和天津瑞斓祺公司三方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赵女士表示,自己所购车辆因车架号错误并被人为更改,导致在车管所无法登记上牌,不能上路使用,如同报废车。除此之外,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上也存在多处疑点,包括制造商地址、车架号打刻位置、“3C”证书签发日期、一致性证书二维码等均存在问题或与实际不符。“作为专业从事车辆销售的大唐公司,应足够了解行业常识及交易车辆相关情况。但大唐卖给我的车却存在如此多的问题,法院对其欺诈行为应予以认定,并且应适用《消法》第55条之规定‘退一赔三’。”

  大唐公司则强调,自己只是天津瑞斓祺公司的代理商,并非责任主体,涉案车辆所有权人应为天津瑞斓祺公司,且其收取的车款也已转给瑞斓祺,由瑞斓祺为购车人赵女士出具正式发票。车架号错误也是天津瑞斓祺委托的整改公司操作失误所致。因此,法院支持赵女士撤销销售合同的请求不当,应对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同时,大唐公司表示不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不应承担返款和赔偿责任。

  天津瑞斓祺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大唐公司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与赵女士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法院酌定由其赔偿47.8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目前,三方已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 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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