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2019-04-23 10:36:1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专有部分占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指导意见指出,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指导意见明确,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应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的,应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在组织实施上,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在当地行政审批局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应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市场监管(质监)、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记者 宋平 见习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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