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推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19-05-28 09:34:03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强化事前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

  规范事中公示。结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合理确定检查重点,对诚信企业少检查或不检查,对问题多发企业要盯紧盯牢。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或生态环境部颁发并经省司法厅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加强事后公开。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要求,全文公示率2019年底前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

  全面推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

  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探索使用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利用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记者 段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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