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出台规定严格首次执行案件期限管理 超期未结案件可提级或指定执行

2019-11-26 14:11:58  来源:河北日报  责编:董健雄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首次执行案件期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对首次执行案件期限管理进行规范。根据规定,首次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需要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在12个月内办结。

  规定对延长执行期限的具体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提出,案情疑难复杂、需要调查取证以及其他符合延长期限的情形的,可以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同时明确,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逐级上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应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并进行备案。

  为更好地对执行期限进行监控预警,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查控、评估、拍卖、案款发放等关键节点重点监控,实现对临期案件的预警提醒。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对本院和辖区法院长期未结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并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案件指挥管理,对超过12个月未办结的案件,可以启动提级或指定执行程序。

  此外,规定还明确提出,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情形的,存在“冷横硬推”等工作作风问题的,存在违反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等办案纪律的,将启动“一案双查”检查督查工作。(记者 崔丛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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