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检察院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先进事迹报告会

2019-11-26 15:21:01  来源:长城网  责编:董健雄

  11月25日,石家庄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先进事迹报告会。日前在全省检察机关第九次“双先”会上受到表彰的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石家庄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单理明等部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作了先进模范事迹报告。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00302333907_950cc1ed

受到表彰的先进事迹单位、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 石家庄检察院供图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00302333908_480c186e

长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董艳萍作先进事迹报告 石家庄检察院供图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00302333909_c6e2cf28

新乐检察院检察长王玉录作先进事迹报告 石家庄检察院供图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00302333910_a850845b

高新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裴丽艳作先进事迹报告 石家庄检察院供图

  石家庄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何军恒在主持报告会时指出,作报告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全市检察队伍中的优秀代表,他们的先进事迹和高尚精神,集中体现了“不忘检察初心、牢记使命担当”的检察信念与追求,全面展示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检察事业的优秀品格,生动诠释了检察官奋发作为、拼搏进取的时代风范。召开这次先进事迹报告会就是要进一步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力宣传和弘扬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动员全市检察机关向先进典型学习,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工作的强大动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据悉,在日前省检察院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第九次“双先”表彰大会上,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共有4个集体、8名个人受到表彰。

  石家庄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峥宣读了石家庄市检察系统在全省第九次“双先”会上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在先进事迹报告会上,长安区检察院、新乐检察院作为受表彰的集体,对本院取得的成绩、主要经验做法进行了介绍。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裴丽艳等受表彰的个人分享了从检成长历程,在组织的领导栽培下取得的成绩和在工作中不忘初心战胜的诸多困难。

  报告会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深入开展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活动,大力宣传和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市检察系统迅速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奋力谱写新时代全市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新篇章。

  附:石家庄检察机关获得河北省检察机关第九次“双先”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河北省模范检察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集体二等功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河北省模范检察官

  单理明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裴丽艳  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

  李 鹏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个人二等功

  范雨濛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徐立辉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 岩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负责人                       

  谷雅丽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郑佳佳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