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启动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2020-01-02 18:27:12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编:胡晓萌

  记者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市已于2019年12月25日正式启动了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认定人员);已通过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认定人员按照《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就诊就医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待遇的均可享受此项政策。

  “两病”门诊专项用药

  共16个品种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保障范围从住院向门诊延伸,就医范围逐步扩大,待遇享受更加便捷,参保居民患特殊病、慢性病能够通过医疗保障门诊报销政策获得相应保障。但与此同时,因病情较轻达不到特殊病、慢性病认定标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一些慢性病患者,不能享受到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负担相对较重。因此,针对部分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疾病和比较重的慢性病,我市出台了相应的门诊保障政策,将它们纳入了门诊保障范围。

  此项政策确定的用药范围是:依据高血压、糖尿病患病类别,以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基础,择优选取价格适中的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通过全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中选药品,与国家“4+7”带量采购药品一起纳入全省统一用药范围。此次纳入“两病”门诊专项用药共16个品种,其中高血压11个品种,糖尿病5个品种。16个品种中,省级带量采购药品13种,国家“4+7”带量采购药品3种,包含卡托普利片、缬沙坦胶囊、硝苯地平片、盐酸二甲双胍片、阿卡波糖片等“两病”常用药。

  患病程度和诊断标准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政策中的高血压、糖尿病相比,在患病程度和诊断标准不同。

  慢性病政策中的高血压病种必须达到Ⅲ期高危及以上程度才能认定,享受待遇。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中的高血压是指达不到慢性病政策中高血压患病程度,但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诊断标准相对较低。首诊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4周内复查2次,非同日3次测量均达到上述诊断界值,即可确诊。非同日3次测量要求每次重复测量血压3次,每次间隔1-2分钟,取后2次中收缩压较低的测量结果。若首诊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无明显症状者,排除其他可能的诱因,并安静休息后复测仍达此标准,即可确诊。既往有高血压史,目前仍在使用降压药物,血压虽低于140/90mmHg,仍应诊断为高血压。

  慢性病政策中的糖尿病病种必须合并严重并发症,才能认定,享受待遇。慢性并发症,可表现为心脑血管病变、肾病及视网膜病变,神经病变及糖尿病足。此次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中的糖尿病是指达不到慢性病政策中糖尿病患病程度,但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糖尿病,诊断标准相对较低。具有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且随机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至少8h没有进食热量)静脉血浆葡萄糖≥7.0mmol/L或口服葡萄糖耐量实验(OGTT)2h血浆葡萄糖≥11.1mmol/L,即可确诊。无典型糖尿病症状,需改日复查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或葡萄糖负荷后2h血浆葡萄糖以确认。急性感染、创伤或其他应激情况下出现暂时性血糖升高,须在应激消除后复查,重新评定糖代谢状态。

  “两病”保障对象待遇

  在待遇保障水平上,以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为依托(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对保障对象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每人每年225元,糖尿病为每人每年375元。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保障对象一般就近选取1家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两病”门诊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将首诊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患者本人享受,年度报销金额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年底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享受。保障对象有断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待遇。

  保障对象病情严重,符合门诊慢性病认定条件的,认定通过后按照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同时停止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能同时报销“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坚决杜绝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记者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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