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四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

2020-02-13 11:05:08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胡晓萌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指导服务,积极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意见指出,要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意见指出,要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意见指出,要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收益;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意见指出,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河北日报记者 解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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