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落实请举报!河北: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费用须减免

2020-04-10 11:44:22  来源:人民网  责编:石丽敏

  4月9日 从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为促进各行业复工复产出台了一系列降费政策。

  为方便广大生产经营者了解掌握这些政策,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汇总梳理,分技术服务收费、交通运输收费、征信服务收费、融资担保费用、房屋租金、非居民用气价格和企业用电价格等7类,并印制9万余份《疫情防控期间降费政策明白卡》,免费发放给生产经营者。

  据介绍,广大生产经营者发现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落实降费政策规定的,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权益,确保降费政策落实。(袁志广)

  疫情防控期间降费政策汇总

  一、关于部分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2020年2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2020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对涉及疫情的药械注册检验,免收费用,随到随检。

  ——2020年2月13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冀市监发〔2020〕38号)

  免费为省内企业提供洗手液、皂类、湿巾、纸巾以及防疫用品原料等检验检测服务;免费为涉及疫情的医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查询服务;免费为医用体温计(仪)提供检测校准服务。

  ——2020年2月13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冀市监发〔2020〕38号)

  二、关于交通运输收费

  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2020年02月1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2020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经国铁集团研究,决定对运杂费迟交金、货物保价费、声明价格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货车滞留费实施阶段性减半收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3月5日,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

  ——2020年03月0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号)

  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2020年03月0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号)

  三、关于征信服务收费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2020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四、关于融资担保费用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

  ——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号)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支持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免收担保费或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下,对提供蔬菜、禽蛋奶等生活物资的重大或直接保障民生的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比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0.5-1个百分点。

  ——2020年2月11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冀金监通知〔2020〕6号)

  充分发挥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促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率由1.5%降低为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展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同等担保展期,展期担保期内免收担保费。对申请额度30万元(含)以内续保客户和30万元(含)以内“政银担”前置推荐客户,一律取消反担保要求。

  ——2020年2月24日,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20〕21号)

  五、关于房屋租金

  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

  ——2020年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

  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应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自2020年2月5日零时至2020年3月5日零时租期租金,按照双方签订承租合同约定数额的50%收取自2020年3月5日零时至2020年5月5日零时的租金费用。

  ——2020年2月8日,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商服贸函〔2020〕6号)

  六、关于非居民用气价格

  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门站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2 月22 日-3 月31 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24%,4 月1 日-6 月30 日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1%,期间国家发改委有相关规定另行通知。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5%。

  降低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省内非居民用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下调5%。

  及时降低城市转供代输、配气和销售价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价格监管,适度降低转供代输和配气环节价格。根据上游门站价格和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下浮情况,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上述措施有效期:2020 年2 月22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

  ——2020年3月1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272号)

  七、关于企业用电价格

  降价范围: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降价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020年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2020年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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