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

2020-05-21 16:07:15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责编:路晶森

  国际在线河北消息:5月20日,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主要规定了五部分内容。 

  细化了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概念。其中,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权利人特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的索赔资金、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环境公益诉讼经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赔偿资金。

  界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监测等必要费用。

  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程序。收缴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入“其他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经费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方案(含绩效目标)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厘清了各有关部门职责。其中,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使用管理、绩效监控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会议指出,河北省将加快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图/文 王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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