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视界      |    直观中国    |    老外在河北    |    热点专题     |     相约冰雪    |    舆情智库
几千年来,为消灭这只小虫古人操碎了心
2022-02-21 17:20:54来源: 科技日报编辑: 邢硕责编: 冯薇薇

  原标题:研究捕杀方法、设置专门机构……几千年来,为消灭这只小虫古人操碎了心

  历史上的自然灾害曾经给人类的生命、生活带来无尽的伤害和痛苦。在中国古代的各种自然灾害中,由于一种昆虫引发的灾害尤其值得关注。这种昆虫就是蝗虫。根据郭郛在《中国飞蝗生物学》中的统计,从春秋时期到清朝末年,我国总共发生了800多次蝗灾。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与蝗虫的长期斗争过程中,人们对蝗虫的认识也逐渐加深,越来越系统。

  在中国古代,蝗灾是与水旱灾害并列的重大自然灾害。据统计,从春秋时期到清朝末年,有记载的蝗灾共804次。考虑到历史的记载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因此实际发生的蝗灾次数和危害可能比史志记载的要多。

  从地理分布来看,黄河流域是蝗灾的重灾区,特别是黄河下游的河北、河南、山东等省。这些省受灾严重,老百姓为此还兴建了大量的“蝗神庙”。其次是长江流域,但这里的蝗灾比黄河流域发生的频次要少很多。

  由于缺乏科学的治蝗措施,蝗灾对古代劳动人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如《唐书·五行志》就记载,贞元元年(785年),北方发生大面积蝗灾,“所至草木及畜毛靡有孑遗,饿殍枕道。”《元史·顺帝本纪·五行志》记载,至正十九年(1353年)五月,山东、河南、关中等地发生蝗灾,“饥民捕蝗以为食,或曝干而积之,又罄人相食……”

  从历史记载可以看出,古人已经注意到蝗灾发生的时间和地域特点,并意识到蝗灾与旱灾之间的关联。对于蝗灾的危害,大部分记载没有确切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报告,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蝗灾的严重后果。

  蝗虫属于节肢动物门昆虫纲直翅目,具有三对足、两对翅,属不完全变态发育,发育过程经历卵、若虫、成虫3个阶段。若虫又称为蝻、跳蝻,跟成虫很像,只是个头很小。蝗虫是植食性昆虫,对农作物的危害很大。对于蝗虫的这些基本知识,我国古人很早就有了认识。

  先秦时期也称蝗虫为“螽”,如孔子编订的《春秋》中就说“八月,螽”,又说 “秋,螽,冬,蝝(yuán)生”。汉代董仲舒注释道,这里的“蝝”是跳蝻。我国最早的字典汉代的《说文解字》解释为,“蝗,螽也”。但先秦时期的《礼记·月令》中已有蝗虫的称谓,说明当时两种称谓并存。两晋时期的郭璞对《尔雅》中的“蝝”注释为“蝗子未生翅者”。说明古人已经意识到蝗虫的幼虫和成虫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与蝗灾的长期斗争中,随着对蝗虫特征及其生活习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古代劳动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渐摸索出一些治蝗的经验,取得了一些成就,彰显了古人的智慧。

  古代留存下来了多部治蝗方面的专著,如《捕蝗要诀》《捕蝗考》《捕蝗集要》《治蝗全法》等。在《农政全书》等各类农书、《救荒活命书》等各类荒政著作中,也有大量关于治蝗的记载。

  最常用的直接治蝗的方法是捕杀,如鱼箔法、网捕法、抄袋法等。利用蝗虫的趋光性,还可以采用火诱法治蝗。《旧唐书》中有用火引诱蝗虫,然后焚烧掩埋的记载。清代李源的《捕蝗图册》提到,可以在蝗虫密集分布的地方用灯光吸引进行捕杀。《捕蝗考》《农政全书》等都记载过堑坎掩埋法,也就是将蝗虫驱赶到事先挖好的坑中进行掩埋。有些书籍还提到可以养鸡来捕食蝗虫。

  在了解到蝗虫不吃某些农作物后,劳动人民意识到可以在蝗灾区种植蝗虫不喜欢吃的作物。由于蝗虫的食物主要是旱地作物,因此明代大学士徐光启提出可以将旱地改为水田。北宋吴遵路为官时,劝导农民栽植豌豆,其产量并未受到蝗灾的影响。

  古人不仅针对蝗虫成虫提出了各种防治措施,也想到了消灭蝗虫卵和跳蝻的治本之法。如通过深耕挖出并消灭蝗虫卵,利用各种器具捕捉跳蝻等。

  除此之外,我国古代还建立了治蝗的专门制度和机构。南宋时期的董煟在《救荒活命书》中总结了当时治蝗的制度和方法,提到宋朝政府机构对治蝗负责人、步骤和资金使用都有规定。明清时期设立了临时性治蝗指挥机构“厂”,并在乡村设置“护田夫”侦查蝗虫卵情况。宋代的朱熹在会稽县任上,曾经公开收购捕捉的蝗虫,规定大蝗一斗,给钱100文,小蝗每升50文。

  蝗虫虽然是农业害虫,但古人觉得它也有利用价值,比如可以用作鸭、鸡、猪等家禽或家畜的饲料,蝗虫尸体可以作为肥料,蝗虫可以作为食物食用等。

  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蝗灾恐怕一时难以根治,然而通过爬梳历史,或许可以找到一些今人可以借鉴的方法。(文 付雷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师)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