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司机逃逸为由,拒绝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近日,保定市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认定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财产损失,财产所有人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2月的一天,陈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一路口处,由于货车车斗支起,造成路口西侧某公司的电缆线及附属电信设施损坏,通信中断。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某公司通信设施损失为140597元,评估费7000元。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是货车实际经营人,陈某系雇用的司机,某保险公司是该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
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向满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司机涉嫌逃逸,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不予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实际车主,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逃逸而不予赔偿,此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对张某进行了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投保人张某的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立法精神,此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某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的财产损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固定,评估损失为140597元,并没有因司机的逃逸而扩大损失。评估费为查明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也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2016年6月,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某公司财产损失140597元、评估费7000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法院。近日,保定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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