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建立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紧密协作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5月16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市环保局、公安局已联合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以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
根据《工作机制》,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
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工作机制》中明确,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工作机制》中规定,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开展初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相互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勤联动。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记者 靳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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