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八”节妇女放假半天拟写入河北省地方立法
界定儿童年龄,确定“三八”维权周,规定妇女选举权、被选举权,保障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5月23日,《河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这部地方条例将推动解决我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儿童的界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边黎明介绍,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儿童年龄尚没有明确的界定。
《条例(草案)》将儿童界定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规定,青年的年龄范围是14~35周岁。二是现行刑法将14周岁作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条例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都有从轻处理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将“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此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社会认知能力相对较弱,在身心发育、行为方式和生活环境等方面,需要特殊关注,加大保护力度。
“三八”维权周
3月8日所在周 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权利。
妇联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求助妇女,应当依法依章程提供帮助。
《条例(草案)》拟定每年3月8日所在的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妇联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每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
平等就业权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
《条例(草案)》规定,在经济权益方面提出,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福利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当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雇用儿童。
经监护人同意,儿童可以适当参加符合儿童特点的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儿童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将企业遵守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
土地权益保护
不得以离婚丧偶等原因侵害妇女土地等权益
《条例(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文化教育权益
适龄儿童免试进入小学、初中
在儿童教育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儿童接受完整的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免试进入小学、初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适龄儿童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保护学校周边环境
制止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经商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儿童收费和摊派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儿童集资、借款、索要财物,不得收受儿童赠送的财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儿童推销商品,不得以罚款手段处罚儿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止在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经商,发出超标准噪音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影响学校、幼儿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此外,边黎明介绍说,为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和人身财产安全,《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机制,学校和家长发现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处置方式,以及对受害及知情儿童身心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等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防范和制止针对儿童的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
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向公共场所管理者求助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内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在公共服务场所发生性骚扰时,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求助,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妇女,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此外,《条例(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比如,规定建立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可以依规程及时处置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需要提供临时庇护的人员范围,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扩展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要求公安机关把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有利于公安机关在接处警、法医鉴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动等方面更有针对性等。(记者 杨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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