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河北频道消息(王珊珊 袁丽):7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首提“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财产”概念,为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平等的村民待遇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据省工商局副巡视员樊远红介绍,《条例》分为8章52条,在52个条文中,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有18处,细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不作为、失职的惩罚性、刚性条款7项(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九、五十条),避免了推诿扯皮,增强了地方立法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条例》创设妇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制度,将女性与男性一样平等招工录用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条例》还规定新、改、扩建的大型公共场所,应当合理配备女性厕位、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妇女,失能、独居的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关怀,保障特殊妇女群体的利益。
针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这一难点问题,《条例》首提“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财产”概念,为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平等的村民待遇提供了遵循和依据。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查询权和平等处理权,增设了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特殊妇女,患重病、生活困难的妇女,无房居住的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方的离婚保护条款,作出离婚后妇女户口迁移时男方应予配合的规定。
樊远红还表示,《条例》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对妇女维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省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关心与支持,它的出台在河北省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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