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进入三审
社会信用信息内容需进一步明确
9月25日,会议对提交会议三次审议的《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表示,在多次审议讨论、意见征求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的条例草案已渐趋成熟。
此次分组讨论中,围绕社会信用信息内容、信息归集、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等焦点问题的讨论较为集中。
信息内容待明确
调整的范围由公共信用信息扩大到社会信用信息,是此次条例草案作出的一项重大修改。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作出这样的修改很有必要,但仍存在社会信用信息内容界定不明确的问题。
“立法重在管用,操作性要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应当明确哪些信息应该归集、整理、披露、公布、使用、限制、撤出等。列席会议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周英也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布信息的内容、部门和具体职责,比如发布什么信息由谁定、谁来监测、谁来监督等。
信息归集存争议
条例草案规定,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
对此,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侯永利认为,身份证并不具有信息功能,且当前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制作社保卡,并建立了一个诚信信息系统。她建议,信息归集可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建立的诚信信息系统,这方面可借鉴国外IC卡信息建设,以避免资源浪费。
部分表述需规范
一些表述也在分组审议中得到了较多讨论。
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鼓励社会公众守信自律”等内容,属于倡导性内容,不宜使用,建议改为“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邵立淼委员认为,“未经同意违法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说法不太准确,建议改为“违法违规归集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共同应用。
周英认为,信用体系建设不仅仅是一个省的事情,随着人员流动、企业经济活动等日益频繁,信用体系建设的范围应扩展到全国。他建议,应与各地信息主管部门建立互通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记者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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