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快形成合力防范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近日,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四部门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中的职能分工,并统一执法要求,形成执法与司法的衔接互补。
明确职能分工 执法司法衔接互补
早在2013年,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环保警察队伍,并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建立实施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系列制度,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打击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四部门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中的职能分工,形成了执法与司法的衔接互补:
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行政拘留案件以及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将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复杂疑难案件,可以主动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场采样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立案侦查;对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对污染环境的重大、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开展立案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拖不决、降格处理等问题;依法开展职务犯罪侦防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业审判机构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环境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执行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者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实施行为保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
重大违法犯罪 联合挂牌督办
实施意见对四部门人员的衔接过程及操作程序逐一进行梳理,对协调联动机制进行了完善,确定了联席会议、常态协作、案件会商、双向咨询、联合办案以及共同督办等六项基础制度。
意见明确,四部门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重大、疑难环境违法案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执法司法相关问题;要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落实联络员制度,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工作组,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和工作协调、沟通交流。
要建立疑难问题共商共议制度,统一取证规则、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建立双向咨询制度,规范程序和法律文书,共同发布指导性意见,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环保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环境保护部门,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合专项行动,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点区域环境案件组织开展重点案件执法司法联动,集中办理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对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四部门将适时联合挂牌督办。
建立快反机制 加强联合调查
为加强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实施意见从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案件联合调查、强化证据收集使用以及推进案件信息共享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环保、公安应相互依托“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启动相应调查程序,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勤联动。
在联合调查中,环保部门应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和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两部门均应规范制作笔录并留存现场摄像或照片。
环保、公安、检察院应当依法搜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院应予采信。
环保、公安、检察院要积极建设并规范使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录入信息及时汇总、分析、综合研判,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为保障“两法”有效衔接,意见还鼓励对现有体制机制进行创新。如,结合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特点规律,研究建立适应打击环境犯罪需要的案件管辖制度;研究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和补偿赔偿机制,在打击环境犯罪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法律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等。(记者 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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