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初审
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11月30日下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与会委员认为,草案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各方面的责任,制定了具体措施,确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立法宗旨明确,立法依据充分,内容比较完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应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内容。”冯志广委员建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水污染防治领域,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冯志广委员进一步解释,排污单位承担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排污企业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崔慧霄委员认为,关于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的监管,也应该更加明确。“是否可引入第三方参与,或者由政府主导?”
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
“河北省应将指要意见精神吸纳到条例草案中,完善相关设计。”有委员表示,这当中,要特别加强对白洋淀等重要湖泊的保护力度,使雄安新区的发展融于优良的生态环境之中,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镇,推动京津冀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
李宗民委员表示认同:“要突出重点区域水资源保护,根据我省实际,对白洋淀、大型水库、主要河流等给予重点保护,这些内容要在条例里面有所体现。”
“还应增加保护地下水的规定。”有委员认为,河北省黑龙港等区域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但实际中未能严格做到分层开采,咸水入侵深层淡水现象严重,应在第二十六条前增加一条,规定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有委员建议,细化水行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以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应承担的具体职责任务,建立各部门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清单”。
“还应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冯志广委员认为,为了强化政府责任,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对于治理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或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市县,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责任市县的第一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尽快完成整改。
李宗民委员则表示,还要增加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正向激励的内容,对处理水平高、回收循环利用好贡献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记者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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