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将助推企业绿色发展

2017-12-07 09:32:34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增强执法刚性 促进节能减排

  环保税将助推企业绿色发展

  解读

  从2018年1月1日起,河北省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环保税的实施,将助推企业绿色发展和全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设立环保税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环境。利用税收执法刚性手段,督促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多排多缴税,少排少缴税,以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省财政厅副厅长姚绍学表示。

  精准施策确定适用税额,全面治理污染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河北省将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其他污染物全省执行统一标准。

  “税额标准是以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的,其确定和调整统筹考虑了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为实现京津冀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突出环保税引导企业转型升级的导向作用,我省环保税税额标准注重精准施策,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姚绍学说。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在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之间确定,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在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之间确定。

  当前京津冀环境污染形势严峻,为更好地服务于以首都为核心的京津冀周边环境生态治理,河北省环绕北京和雄安新区周边25个县(市、区)的税额标准相对较高,按最低税额的8倍征收。

  石家庄、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位于环首都和环雄安新区的外围区域,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产业转移,着重打造高新技术和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带。这些地方按照最低税额的5倍征收,以促进京津产业转移和河北省产业升级。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正在构建沿海率先发展区,打造沿海临港产业带。衡水、邢台、邯郸市正在构建冀中南功能拓展区,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带和特色轻纺产业带。为避免传统优势产业外迁流失,河北省实施了与邻近省份相近的税额标准。张家口、承德市正在构建冀西北生态涵养区,打造绿色生态产业带,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在以上8个市实施4倍税额标准较为适合。”省财政厅税政处副处长李同训说。

  除主要污染物外,河北省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一直执行较低的收费标准。为全面治理污染,河北省将其他污染物环保税税额标准调高并在全省执行统一标准,以倒逼企业加强对其他污染物的减排治理。

  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展,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河北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实施环保税改革意义重大。

  “环保税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省财政厅税政处处长王晓轩说。

  多年来,我国通过征收排污费促使企业减排,对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与部门干预等问题。将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则强化了监察、征收等环节执法的刚性。

  “环保税将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实现达标排污、减量排污,增强企业对环保法的遵从度,增加企业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的积极性,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展,助力经济转型升级。”王晓轩说。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减征环保税

  环保税开征后,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

  “河北省拟定的环保税税额高于原排污费价格,会造成部分企业名义税负上升,但企业落实减排措施,享受减免税政策,可使企业实际税负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王晓轩解释。

  2016年全省征收排污费18.4亿元,其中一类区域缴费0.9亿元,占总额的4.9%;二类区域缴费1.6亿元,占总额的8.7%;三类区域缴费15.9亿元,占总额的86.4%。这意味着全省86.4%的企业税负仍维持原水平,仅13.6%的企业的税负会因税额标准调整而有所增加,其中增幅最大的一类区域仅占全省总额的4.9%,涉及名义税负上升的企业覆盖面控制在较小范围。

  同时,2016年,河北省缴纳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有416家,平均每缴纳1元排污费贡献税收27.4元。其中,税负上升明显的68家企业,平均每缴纳1元排污费贡献税收3.2元,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主要集中在焦化、钢铁两大行业。“这些企业产品结构单一,附加值不高,核心竞争力不足,主要依靠污染环境、消费能源谋生发展,急需转型升级。”王晓轩说。

  为减轻企业负担,引导企业主动节能减排,河北省还设立了两档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按75%征收环保税;低于50%的,按50%征收环保税。河北省还提出,对改进生产工艺流程,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可按照20%至100%的比例核减污染物排放量。(记者 段丽茜)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