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对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按照新标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部门要求,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改变收费计征方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者 马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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