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日前,经石家庄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保障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调整前,石家庄市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550元(6600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00元。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00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75元。此次调整后,省会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610元(7320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50元。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40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00元。同时,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记者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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