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安全监控为保障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解读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办法提出,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瓦斯地质和通风系统为基础,以瓦斯抽采为重点,以安全监控系统为保障,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推进综合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科技、投入、管理、素质”并重,保证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办法明确,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瓦斯治理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改。
矿井应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简称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突出矿井须设置专门瓦斯防治机构,建立通风、防突、抽采、监控专业队伍,各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 通风,防尘、防瓦斯、防火)日常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加强井下作业人员“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煤矿企业、矿井应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合理确定瓦斯治理科研费用使用比例,保证瓦斯治理科研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含在建)须设立专用回风井。矿井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确需使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瓦斯抽采矿井须建立瓦斯抽采管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中甲烷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参数以及设备的开停状态,具备自动统计抽采纯量和累计抽采量功能。
采掘作业前,须查明瓦斯地质情况,编制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并将瓦斯地质情况绘制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上。未查明瓦斯地质情况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煤矿企业、矿井须做到安全监控系统装备齐全、功能完善、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新建矿井井筒施工进入二期工程后,须安装使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实时向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传监控数据。严禁人为切断数据上传和采用数据过滤、压缩、后台处理等手段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记者 曹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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