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共同维护孩子们上下学的出行安全,近日,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对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查处的8起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
通过梳理发现这些超员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普遍存在两个特点:一是多为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且幼儿园多存在办学资质不全的问题;二是发生超员违法的车辆均不是正规的校车,且连接送学生车辆的资质或标识都没有取得,为大家俗称的“黑校车”。
这类车辆的严重超员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一是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是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欢迎广大群众拨打110报警电话、966088交管热线和各级交警微信举报超员违法行为。
8起典型严重超员违法案例
案例1:1月3日,邯郸市大名县交警大队龙王庙中队接群众举报:西付集乡后大江一所幼儿园接送学生的客车超员。当日8时许,在大名县西付集乡马陵村至前大江公路后大江村路段处,执勤交警查获驾驶人杨某胜驾驶的冀A6B983客车,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已被人为破坏,车牌是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该车核载15人,实载30人,超员100%。驾驶人杨某胜,大名县西付集乡东杨庄村人,系大名县西付集乡后大江幼儿园负责人。
案例2:1月4日,廊坊市永清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排查辖区幼儿园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时,在永清县曹家务乡春雨幼儿园查处一起接送学生超员车辆,驾驶人为龚某。该车核载6人,实载18人,超员200%。
案例3:1月9日,廊坊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万庄镇地下桥附近执勤时,查获一辆严重超员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潘某国驾驶车号为冀R992F0小型客车为红星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核载6人,实载24人,超员300%。冀R992F0机动车所有人张某涛,为红星幼儿园园长。
案例4:1月11日,廊坊市香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香河县蒋辛屯镇蒋辛屯小学查获严重超员的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马某伟驾驶车牌为京EJ0878中型客车为如家小饭桌接送学生,车辆核载11人,实载20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81.8%。
案例5:1月19日,沧州市盐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时,在盐山中心公路至孟店街里段查获杨某娟驾驶的苏L27579超员客车。经查,该车为接送孟店中学学生上学车辆,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驾驶人杨某娟所持驾驶证为准驾二类驾驶证,不具备驾驶一类机动车资格,车辆核载14人,实载25人,超员78.5%,属于严重超员违法行为。
案例6:3月14日,在保定市高碑店和平办事处方中村村口,高碑店交警大队查获驾驶人李某驾驶的一辆存在超员的车辆,车牌号为冀FA275W。经查,该车是和平办事处方中村七彩木幼儿园的接送幼儿车辆,核载9人,实载22人,超员145%。该车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标识,属于“黑校车”。
案例7:3月21日,衡水市深州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车牌号为冀T61582的中型客车涉嫌违法接送幼儿园学生,且存在超员行为。当日8时许,该车辆被查获,核载19人,实载28人,超员47.3%,驾驶人为孙某兵。经查,车牌号为冀T61582的中型客车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标识,无运营资质,是一辆“黑校车”。
案例8:3月20日16时许,沙河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沙河市新城镇河头村边当场查获沙河市金华幼儿园车牌号为冀E6X647的严重超员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为胡某平,是金华幼儿园负责人。该车为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9人,超载100%以上,系严重超员。经初步调查,驾驶员胡某平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并严重超员,属于违法行为。(记者 刘涛)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