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公布

2018-04-25 15:45:10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编:董健雄

  日前,石家庄市教育局出台《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全市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全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同期同步招生。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即2012年8月31日之前出生。公办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依据各县(市)、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片区,免试就近入学;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规调剂外,公办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条件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该条件的,均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市教育局将于6月初汇总市内五区教育局划定的义务教育“招生地图”、各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各区招生举报电话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随迁子女公办学校

  入学须提供相关材料

  主城区公办小学、初中采取登记入学方式。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持身份证明、家庭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有关材料,到片区所属学校或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县(市)、区报名入学方式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小学采取登记入学,小升初可结合农村学区实际,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

  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跨县(区)升入公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相关县(市)、区教育局查验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跨县(区)转学手续,由转入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跨县(区)选择到民办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生,无需办理上述手续。

  特别提醒:主城区内因义务教育招生需要开具《无房证明》的,一律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核查,学生家长无需到房产交易大厅自行办理。

  凡户籍不在主城区的适龄儿童(户籍在新三区的除外),随务工(或经商)父母在主城区居住并在主城区公办小学入学的,需登录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sjy.net.cn/),通过“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报名或扫描二维码下载“阳光招生”手机客户端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4日-6月15日每天7:00-21:00;需升入主城区公办初中的,按照统一招生时间安排到各区教育局指定地点报名(时间、地点详见下文)。

  随迁子女在石家庄市公办学校入学,其父母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居住证、户口证明、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应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此外还有儿童预防接种证(仅小学入学时提供)。若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为外县(市)、区户籍,另一方为本地户籍,该随迁子女入学时,同样须提供上述“五证”。其中,本地户籍一方无需提供《居住证》和务工或经商证明。

  如果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本地户籍,但该儿童为外地户籍,其入学时除提供家庭户口、住房等证件外,还需提供该适龄儿童在石家庄市办理的《居住证》。

  户籍在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等“新三区”,并在主城区稳定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供父母在主城区购房并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后,由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民办学校

  要按期公布招生方案

  招生开始前,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招生方案,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于6月1日前上传至“石家庄市民办教育网”(http://mbjy.sjy.net.cn),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到期未公布招生方案的学校,视为自动放弃2018年招生资格。

  教育行政部门将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民办学校招生实行全程监管,重点对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招生结束后,民办学校要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生计划数,向学籍主管部门盖章上报招生结果。对超范围、超计划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

  多举措

  抑制“学区房”炒作

  为有效抑制“学区房”炒作,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6年、初中每3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及该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房户一致”情况的,可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如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但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不得以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而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记者 李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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