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河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2017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涉及严打非法及侵权盗版出版活动、清除网络淫秽色情信息、打击新闻敲诈等“扫黄打非”重点工作。这十大案件分别是:
衡水市史某某等人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2017年2月,衡水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一个以赵某某、史某某为骨干的假记者犯罪团伙。经查,2016年11月以来,该团伙成员假冒记者身份在衡水、保定、沧州、石家庄等4市20余县(市),借环保监督之名,以曝光问题、刊发负面报道相要挟,敲诈中小型排污企业钱财。警方查实该团伙实施敲诈勒索案件38起、涉案金额34万余元,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2人。目前,该案已进入一审程序。
石家庄市张某某销售盗版光盘案。2017年2月1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捣毁一个非法经营盗版光盘窝点。经查,2015年起,张某某将购买的盗版光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销售,其位于石家庄市新华电子城负一层的光盘店中存放光盘162819张。经鉴定,上述光盘中有1243张为淫秽物品、1299种共95611张为非法出版物。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邢台市王某某等人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经查,王某某(终止审理)、马某某等人长期假冒记者身份,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负面消息,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警方查实该团伙实施敲诈勒索案件23起、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涉及全国4省10市。2017年9月13日,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石家庄市方某某贩卖侵权盗版光盘案。经查,自2015年4月起,方某某从广东等地购买盗版光盘后存放于石家庄市新华电子城16楼库房内,再通过物流销售至北京、内蒙古等地。经鉴定,被查获的光盘中有250种25552张为盗版光盘,价值31.6万元。2017年8月25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廊坊市许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经查,2014年10月至案发,许某某伙同他人(在逃),违法复制大量图书并在网上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2.8万元。2017年3月14日,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7万元。
廊坊市史某某非法经营案。2016年4月以来,史某某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印刷、装订非法出版物11670册、半成品7240册。2017年5月5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秦皇岛市孙某等人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2016年3月,孙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微信群,后刘某某、李某某陆续加入该群,三人轮流担任群主。该群每天传播淫秽视频数十段,群成员达388人。2017年2月27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沧州市俞某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案。2015年7月,俞某某、刘某加入“群狼会友”QQ群并成为管理员,行使管理员权限,并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140部、色情视频326部,该群成员达500人。2017年7月17日,泊头市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判处俞某某、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廊坊市王某某等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2016年3月,王某某、张某为促销成人保健品组建微信群,并在群中教唆其他代理雇佣“发片手”,组建淫秽视频群,转发淫秽视频链接,发放淫秽视频55部。2017年4月17日,廊坊市霸州市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其余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邢台市宁某某等人利用QQ群传播淫秽物品案。2016年6月10日,宁某某建立“童星梦工厂”QQ群并担任群主,周某为该群管理员。截至案发时,两人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30段、图片2张、小说337部,该群成员达264人。2017年5月4日,邢台市清河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记者 曹铮)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