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6月1日开始实施
公众可通过电话、微博、官网等多种渠道,对20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重新修订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18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最高奖励金额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至5万元。
据介绍,相比2014年出台的《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拓宽了举报渠道,明确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河北省环保厅举报本省区域内的环境污染行为。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查证属实;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新《办法》还细化并新增了环境违法行为现象,由原先17种环境违法行为增加到20种,且举报奖励额度大幅提高。
旧《办法》中,奖励资金视被举报单位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程度按较大、重大、特大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3000元奖励,新《办法》对应大幅增加至5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1万元和1万元至5万元。
新《办法》还提出,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为更加便民,新《办法》放宽了奖励资金领取时限。领取奖励资金由原先10天时限延长至30天,且领取方式由原先单一的举报人(或委托他人)来省环保厅领取,拓宽至举报人不便来领取的,在证实举报人身份后可视情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则视为放弃奖励。(记者 刘岚)
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
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省环保厅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
1.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2.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3.企业批建不符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至50000元奖励:
1.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4.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5.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7.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