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6月19日发布《关于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其中对电动四轮机动车作出专项管理规定。自2018年7月15日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汽车上路行驶,将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据介绍,电动四轮机动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
购买电动四轮机动车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机动车牌证。未取得合法牌证,或者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能取得合法牌证的电动四轮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按照有关规定,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的人员,应当取得C1或C2以上驾驶证,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
对于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情形,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9条、第90条、第95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之规定,扣留机动车,分别处以50元罚款,记1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99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电动四轮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除扣留机动车外,还将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
另外,邯郸市主城区东环路(含本路)以西、南环路(含本路)以北、西环路(含本路)以东、北环路(含本路)以南,以及东环路以东,人民路(含本路)以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邯临路(耒马台环形交叉口至京港澳高速立交桥西口路段,含本路),京港澳高速立交桥西口至秦皇大街路段(不含本路)以南区域,除节假日以外,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一、国二排放标准车辆驶入。
据了解,邯郸市《关于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有效期为2018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记者 王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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