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升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2018-06-27 09:39:54  来源:河北日报  责编:董健雄

  在近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并于5月31日起施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是推动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必要性:落实中央要求、总结河北省经验,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作用

  “议事规则是1988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2004年、2009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对河北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会议的议事质量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在作相关说明时介绍,“近年来,全国人大修改了预算法、立法法、组织法、代表法和选举法,特别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监察法,为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也探索总结了一些新的成功经验,需要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必要对议事规则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作用。”

  “组成人员守则是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1998年、2008年、2013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对规范和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常委会履职水平,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在作说明时表示,党的十九大就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作出部署,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河北省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健全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机制,实现“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全覆盖、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为落实中央要求,总结河北省经验,做好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履职工作,需要对守则进行修改。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两部法规在修订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关于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借鉴有关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经验,并在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开展调研活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而成。

  议事规则:按规定提前报送审议的法规,确保审查时间,切实提升立法精细化水平

  “修订后的议事规则根据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的规定,补充了对监察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内容。”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规则明确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此次修订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履职实践,增加县乡两级人大负责同志列席常委会会议,此举将有助于密切上下级人大联系,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指导,提升全省人大工作质量。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还着眼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明确了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部分公民旁听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拓宽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

  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决议、决定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六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表示:“新规定要求法规案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六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法规五十日前报送,分别比修改前提前了30天、20天,保证了审议审查时间,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精细化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

  议事规则还严格界定了报告人身份,规定:“省人民政府综合性工作或者重大事项,由省长或者由省长委托副省长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其他专项工作,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为了将询问监督落到实处,实现专题询问的制度化、常态化,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

  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还细化了质询程序,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组成人员守则:严格履行请假程序,定期通报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组成人员守则由原来的十六条调整为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履职方式,严格了纪律规矩,健全了履职评价制度。

  守则强调要加强学习培训,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努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想,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人大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准确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依法履职能力。

  守则坚持依法履职原则,强调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服从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妥善处理履行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强调常委会组成人员除规定的五种情况外,必须出席会议:“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的;参加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会议,并确需本人发言和汇报的;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受命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参加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生病住院或者确需休息康复的。”

  同时,还详尽规范请假程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写明请假理由,通过办公厅经秘书长、常务副主任报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缺席。在会议期间请假的,经分组会议召集人、秘书长向常务副主任请假。”

  修订后的守则还进一步严肃和明确了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惩戒措施,进一步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履行职责。守则规定:“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将每次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底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一年内不能保证至少参加两次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活动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严重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守则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内容,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通过调研走访“人大代表之家”“代表接待日”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此外,为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还增加规定:“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记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记者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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