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图为发布会现场。 记者 苏畅 摄
3年后高危行业每年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辨识;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6月29日上午,《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以河北省政府2号令的形式发布,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列出六个“明确”
《规定》共分六章三十条,对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界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辨识频次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规定》施行起3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3年后,高危行业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全面辨识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经营环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重要因素。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事故后要开展专项辨识。
明确了生产营单位的风险管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编制发布风险分布图,修改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辨识管控专项培训,评估分析和改进管理制度。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实行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并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对风险的管控情况实行动态评估。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频次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应当对从业人员行为、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组织隐患排查,并建立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严格组织整改。
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四个清单”;制定并发布各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重大隐患实施督办。
《规定》解决四大问题
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安全管理关口前移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明确、不具体;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双控”监督没有法律依据和有力抓手;政府部门履职不到位无问责依据四大问题。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上至主要负责人,下至从业人员的具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7种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公告。
《规定》明确,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指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苏畅 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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