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食药监局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购销回流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部署全省食药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违法经营行为整治行动,规范药品购进渠道,遏制回流药品经营行为。
回流药是指通过医保、新农合等途径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然后销售给非法回收人,再次销售给药店、诊所,而后销售给顾客的药品。回流药脱离了药品储存必要的温度、湿度控制,药品质量难以保证,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在回收再销售过程中掺杂假药,给百姓用药带来安全隐患。
通知要求药店诊所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药品购进渠道,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制度,按规定索取、审验并留存供货企业资质、合法票据及药品合格证明文件,按要求开具销售票据。购销药品要严格落实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不虚报、隐报、漏报和瞒报,确保所经营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对检查中发现从事购销回流药品违法经营活动的药店,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迅速立案查处,彻查问题来源,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记者 马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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