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矿山项目建设要明确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河北省环保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提出,矿山项目建设要明确施工期、运行期、闭矿期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受矿山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等环境保护目标,要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坚持问题导向和生态优先原则,对矿山项目涉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不落实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罚,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提升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
严格环评管理,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重点流域、区域、京津冀生态涵养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矿山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未落实的,不得受理审批其环评文件。
矿山整合、改扩建项目对历史形成或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明确治理恢复责任主体,按要求进行治理。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其新、扩、改建环评文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矿山项目,运行3至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对地方审批矿山开发项目进行“三同时”全面清理,重点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超标排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且处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违规矿山项目,依法责令关闭。对依法关闭矿山,矿山企业作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记者 段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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