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实战化实效化建设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河北版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人民调解接待窗口,安排优秀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值守,接待纠纷当事人,安排专人调解,确保纠纷及时调解、应调尽调。同时,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联动机制,做到优势互补,保障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解决。
●健全与行政相关部门衔接联动机制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与纠纷易发多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定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衔接的纠纷范围、衔接程序、衔接原则等内容的文件。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及时调解,并向委托部门反馈纠纷解决情况。对需要行政裁决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帮助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相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
●健全与诉讼活动衔接联动机制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与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制定人民调解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工作规范,明确诉调对接的纠纷范围、对接程序、对接原则等内容,并及时向基层人民法院通报人民调解员名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办理基层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案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帮助引导当事人对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时,帮助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履行;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室。
●健全与信访、仲裁衔接联动机制
乡镇(街道)司法所与乡镇(街道)信访部门建立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对纠纷类信访案件,司法所要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及时调解,把纠纷类信访案件化解在基层;协助村(居)人民调解员把纠纷解决在村(居),化解在萌芽状态,预防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与信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接受信访部门委托,依法做好纠纷类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本地。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或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县(市、区)群众工作中心,做到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直接对接。
对调解不成又符合仲裁条件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要帮助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劳动纠纷案件,要帮助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土地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要帮助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记者 王敬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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