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11月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廊坊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016年廊坊市获得立法权后,廊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包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在内的起草小组,历时2年对《条例》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前后修改达19稿之多。今年6月28日,廊坊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9月2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并确定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共包括6章47条,对廊坊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明确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区制度,严格了法律责任。针对市民关注的停车矛盾日益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全面提高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共同推进廊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法治化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通讯员 李军慧 记者 孟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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