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红线管理 严格取水审批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解读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
条例共分六章六十二条,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推进地下水生态修复,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地下水立法刻不容缓
河北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省份,也是全国地下水超采最严重的省份。长期以来,由于入境水量大幅衰减,只能依靠超采地下水维系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下水漏斗不断扩大,地面沉降日趋严重,河湖生态加剧恶化。特别是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北京冬奥会筹办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水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地下水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加强地下水管理和立法保护刻不容缓。
2014年,河北省在全国较早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对依法加强地下水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四年多来,河北省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面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新的经验,需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对不适应最严格地下水管理要求的取水许可等有关制度,也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是2018年河北省政府重点立法项目,河北省水利厅积极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召开专家座谈会,先后4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2018年7月2日,条例草案经河北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最终的《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获高票通过。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围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条例强化红线管理,严格取水审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高耗水产业项目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南水北调受水区内按照分配的供水指标和规定的用途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强化机井关停严控地下水开采
为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持续压减地下水超采量,条例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全省取水井有计划逐步关停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编制不同区域取水井关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取水井登记、建档、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填;在农业休耕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备用;在深层地下水漏斗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井按照计划予以关停。
统筹深层地下水保护
明确深层地下水战略储备和应急水源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华北地区深层地下水保护,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生态支撑。条例规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分层取水,以浅层为主,禁止越层混合开采;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将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禁止将深层地下水作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水源。
创新农业节水治理措施
推动农业用水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大力推进节水灌溉技术,构建适水发展的农业种植体系。条例规定,明确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实施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建立农业水价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和生物节水等综合节水技术;明确在严重超采区且无地表水替代的区域减少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推行季节性休耕、旱作农业;在一般超采区推广种植抗旱品种和低耗水农作物。
构建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
加快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和引黄工程,多渠道多举措增加替代水源,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水功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开采;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灌工程设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
形成完备的地下水监管体系
明确计量方式,实现地下水的动态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组织建设地下水管理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明确计量方式,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实现地下水的有效、动态和精准管理。
严格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未经批准取水责任,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其他开采区划分予以不同程度处罚,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二是规定损坏地下水设施责任,明确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三是明确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以及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的处罚;四是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实施封闭的取水井逾期不封闭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提高了处罚幅度,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条例的刚性和约束力。 (记者 周洁 通讯员 柴丽飞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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