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决策”的违规行为应严惩

2019-02-26 10:14:02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编:董健雄

  春节过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市政管理局党员干部的案头多了份私车公养警示教育材料——去年3月,浦北县委巡察组发现,2013年至2015年11月,该县市政管理局通过用单位加油卡给私家车加油的方式发放补贴,其中2013年至2014年班子成员每人每月300元,财务和部分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据该县市政管理局原局长介绍,“市政管理局公务用车少,有时需要用私人车辆进行公务活动,当时我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通过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加油的方式作为补助。”(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月23日报道)

  近年来,随着公车改革的深入推进,对“公车私用”监管和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在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控制公车总量和配备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一些人却开始在私车上动歪脑筋,比如,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将私车借给单位办“公事”,而私车产生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则借着“公用”之名均由本单位报销或由下属单位“买单”。由于私家车不在编制范围内,因而此种“车轮上的腐败”具有迷惑性、隐蔽性,监管起来也更为困难。

  给私家车每月发200元或300元的油费补贴,涉及的金额看似不大,却毫无疑问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规矩的行为,必须从严查处。同时要看到,浦北县市政管理局的私车公养行为,居然是通过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这种打着集体决策的旗号公然违规违纪的做法,更值得警醒。

  时下,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视集体决策为规避监督的“旋转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企图用“程序正义”为违规决策披上“合法”外衣。比如,此前有媒体曝光的某单位党政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借钱买茅台酒事件,就是一典型案例。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何要用“集体决策”来为违规行为“背书”?原因大概有以下两点。其一,这种“集体决策”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攻守同盟”,利益均沾之下,“堡垒从内部攻破”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其二,“集体决策”自然要集体担责,从现实来看,一些地方的问责往往法不责众。

  集体决策的底色是民主、科学、合理,底线是合纪、合规、合法。用“集体决策”为各类违规行为“保驾护航”,污染了底色,突破了底线,既是对相关规矩、纪律、法律的公然违背,又是对集体决策机制的严重亵渎,更应受到严肃、严厉惩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集体决策不是私车公养等“四风”新形式新表现的“挡箭牌”,也不能成为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漂白剂”。只有用好制度的“刹车片”、打开监管的“探照灯”、通上纪律的“高压线”,对违规的“集体决策”依纪依规依法严加查处,让“集体决策”者受到“集体问责”,才能让那些变异的集体决策销声匿迹,让“集体决策”掩护下的“四风”和违规违纪问题无所遁形。(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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