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与河北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以下简称“追责问责组”)之间的工作衔接、信息通报等工作。
办法指出,事故调查组批准成立后,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河北省纪委监委通报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组有关情况。河北省纪委监委相应成立追责问责组。追责问责组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依规依纪依法独立开展追责问责工作,同时对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事故调查组和追责问责组加强沟通协作。事故调查组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应邀请追责问责组参加,互通工作情况,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积极配合追责问责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及时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界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及时书面反馈追责问责组。书面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代章。
追责问责组根据事故调查组移送的书面材料,对事故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书面反馈事故调查组。书面材料加盖追责问责组对外公章。
事故调查组应将追责问责组反馈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纳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河北省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抄送河北省纪委监委。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事项的,由河北省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事故调查牵头单位。
各设区市、县(市、区)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协作配合事宜,参照该办法执行。(记者 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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