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建设时,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园。
办法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管控要求和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等内容,并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 土地成交后,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签订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
办法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进行配套幼儿园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依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备案。对存在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不得组织综合验收(联合验收)。(记者 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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