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衡水市出台《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全市范围内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充电、改装、停放、回收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规范。
●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据可依
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加大电动车停放场所建设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治理,加强督导检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协调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公安、应急、市场、住建、环境、交通等11个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不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电动车消防安全实施全过程管理
办法明确了电动车源头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改装、回收等各环节涉及消防安全行为的具体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电动车及配件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公安部门将依法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逐步推行电动车登记上牌制度,公安派出所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救援部门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纳入监督检查内容,依法查处电动车火灾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工程验收内容,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按照法定流程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管理部门将电动车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电动车废弃蓄电池的运输环节监督管理。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场所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供电企业对所属电动车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制止违规拉线充电的行为。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
办法规定,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新建居住项目严格把关,确保同步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智能充电设施;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区域科学规划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的,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与建筑其他部分完全分隔,并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并且,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办法规定,电动车充电场所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有条件的,鼓励安装视频监控或火灾报警系统。
●电动车消防安全需要全民参与
办法要求,公民应当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充电器和蓄电池,严禁违规改装电动车蓄电池及线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电梯前室停放电动车或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集体宿舍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对于废弃蓄电池管理,办法规定,公民应将电动车废弃蓄电池交由电动车销售商、电动车蓄电池销售商回收,或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广大群众如果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反映处理,或者拨打“96119”向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举报。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私搭乱接电线充电、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讯员 樊超平 记者 尹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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