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近日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纪录。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且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办法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区举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他县(市、区)不低于3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借使用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应当避开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车站、娱乐场所等不适合办学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办学场所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以租用场所办学的,校舍租期或使用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为规范办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内容的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培训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记者 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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