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石家庄市人社局获悉,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会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在各类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制度。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本项目用工管理、工资支付负总责,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定的银行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款额分别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办法规定,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同一级管辖范围内有3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连续3年未有拖欠工资记录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工资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提高缴存比例,增幅为100%。
办法强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驻石国家、省属单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缴纳工资保证金信用制度。对未在收到书面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手续或未按要求补足工资保证金,经信用风险提示后仍拒不缴纳或补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记入缴纳工资保证金失信台账,在办理该单位其他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时,提高缴存比例,按应缴纳金额的200%收缴。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失信台账不定期通报给同级行政审批、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林等行政部门,对失信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项目审批、政府优惠政策、资质审核、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记者 胡婵娟 通讯员 姚宏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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